主题: 西宁一社区医院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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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14 2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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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药品一社区医院被处罚

“我发现前不久买的药品是过期药品,该如何处理?可以向哪里反映?”日前,市民王女士拨打晚报3·15“你点题我采访”活动热线。记者及时将王女士反映的问题反馈至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跟随执法工作人员现场执法,第一时间处理了这起“销售过期药品”事件。
【市民点题】
家住气象巷附近的王女士反映,前不久她购买了某社区医院销售的“愈酚甲麻那敏颗粒”,当时并未验看药品是否过期,还给孩子吃了一顿。前几天,孩子又出现感冒症状,本打算继续服用该药,王女士留意药品日期时发现,该药已经过期。她回忆起买药的具体时间,确认购买时该药已经处于过期状态。
【快速行动】
接到市民反映后,记者与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科一同出动,进行现场调查。来到该社区医院后,执法工作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随即向负责人说明了王女士购买了该医院过期药的经过。根据王女士提供的药品外包装和批号,执法人员发现该批次药品已全部售出,但除了这一盒(王女士购买的)外,其他药品均在保质期内售出。经过执法人员详细查验后,确定了该社区医院存在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过立案调查后,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依法作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8.6元。“本案中经营者因疏忽大意,未及时清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向患者销售了过期药品,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虽未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但性质较为恶劣,所以我们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科工作人员马娟娟表示。相关部门温馨提示: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因此对于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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