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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1/6/16 17: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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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小摸”也会构成犯罪。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盗窃他人蔬菜的特殊案件。
2019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盗得他人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西红柿30余斤,价值约105元,被大通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15日,再次盗窃他人存放于市场蔬菜摊位上待售的西红柿、青椒、莲藕、生姜等十几种蔬菜并运至家中。经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蔬菜价值1324元。案发后被盗蔬菜已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同一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愿认罪认罚、赃物全部追回退还,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以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被告人董某某虽然盗窃他人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普通盗窃案件的追诉标准,但他在一年内曾因盗窃行为被行政处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最终被判处刑罚。来源: 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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