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西宁发布提醒告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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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2/6 20:33:35
  • 来自: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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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1年春节将至,为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对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者,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落实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各项措施,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借节日之机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站要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认真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高速公路收费部门要切实落实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汽车通行费政策。

四、住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白酒销售等领域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物价、变相涨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欺诈消费者,变相欺客、宰客,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医疗机构、药店及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不得利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推动防控防护药品、用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旅游景点要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落实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能通过分解项目、强制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七、房地产经营者要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来源/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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