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西宁警方破获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 新春快乐
楼主回复
  • 阅读:18957
  • 回复:0
  • 发表于:2021/1/15 22:58:29
  • 来自:青海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西宁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1月13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发布消息,警方破获一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1月2日11时30分许,城东公安分局韵家口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城东区团结桥路西宁至互助的道路上,一名男子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

接警后,韵家口派出所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当事人之一的许某当天11时准备从西宁乘坐宁互公交车前往互助方向。19分许,当许某上车时,他被公交车前门夹住。随即,在许某的呼喊下,车门打开,他得以顺利上车。

民警介绍,许某上车后,公交车缓慢向前行驶,他开始抱怨。此后,他与公交车司机相互说理,不多时,两人相互辱骂。许某用拳打了公交车司机脸部。不久,公交车停靠在了路边。
当天在现场,民警调查核实发现,当时乘坐公交车的乘客有20多人,公交车过道里还有不少站着的乘客。当天,也因为这件事情,事发公交班线也受到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据办案民警介绍,由于许某在乘坐公交车后的行为已经影响了公交班线的正常运行,危害了乘客的安全,为此,值班民警将许某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

韵家口派出所办案民警说,目前,许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而当时公交车司机也因辱骂乘客被民警处以法制批评教育后,被所在单位处以停运一周的处罚。

记者/祁宗珠 通讯员/任凯  视频来源 城东公安分局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s11.cnzz.com/z_stat.php%3Fid%3D1255091627%26show%3Dpic1' type='text/javascript'%3E%3C/script%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