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青海一女子婚内出轨生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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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7 23: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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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化名)与安晓雨(化名)二人经人介绍于2014年10月相识相恋,当年年底结婚登记,2015年4月1日生育一女李子琪(化名)。婚后因琐事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双方自2019年起开始分居至今。李子琪出生后七个月时,被诊断患有疾病,李华及家人为此辗转多家医院寻求治疗,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2020年11月,李华向本院起诉与安晓雨离婚,并声称女孩李子琪非自己亲生所养,要求孩子由安晓雨自行抚养,安晓雨给付自己已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案件受理后,安晓雨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但坚持孩子系李华亲生女儿,不愿给付各项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华向本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李华与女孩李子琪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结论为排除李华是李子琪的生物学父亲。安晓雨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根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答辩,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安晓雨与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李华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李华较大的精神痛苦,对此,安晓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李华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主张,因李华并非李子琪的生物学父亲,对于李子琪来说,李华并非李子琪法定抚养义务人,所以李华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安晓雨给付。法官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得以调解处理。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男方误以为抚养的子女为亲生子女,经医学鉴定后得知自己非亲生子女后,诉请妻子返还抚养费等,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应否返还;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赔偿;

一、 抚养费、医疗费应否返还?

在类似案件中,也存在夫妻一方基于误解承担的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对于此类抚养关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法理支持。本案原告要求返还相关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作了相关规定。探究上述规定的立法宗旨,均是对婚姻关系之外的不道德两性关系予以否定评价,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度和正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对由此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抚慰。本案中,主要考虑安晓雨的行为确实给李华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在家事案件中,法官更加注重个案的特殊性,本着照顾妇女、儿童、无过错方的原则,既尊重传统的伦理道德,又能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作出合理的给付意见。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义务设定

此类案件为家事案件,更加注重伦理道德在案件裁判中的作用。当下社会发展速度快、离婚率高,给家庭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家庭成员的某些失范行为也偏离了我国传统的道德秩序。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司法应更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属性,增强婚姻家庭各成员的义务观念,进而约束个人行为,限制婚姻中的任性。
来源:互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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