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战疫3·15丨知识普及:保险合同中的“日期”您都了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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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3/10 14: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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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内有很多日期关乎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特别是长期保单及健康险保单,了解这些日期,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消费者权益。
1.常见日期
按照时间顺序,消费者会依次经历以下日期:
1合同成立日期:保险合同订立日期。
2合同生效日期: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3保单回执签收日:投保人拿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日期。
4犹豫期: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或15日(具体见保险合同约定),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费。
5观察期:健康险设有观察期,从保单生效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算,不同保险产品观察期不同,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6续期保单交费日: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日子。
7宽限期:自保单载明的续期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交纳保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在宽限期内承担保险责任。
8保单复效时间限制:宽限期内未交纳续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9保险止期:保险公司停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关于宽限期的《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相关提示

犹豫期:对于长期保险合同,为防止投保人冲动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长期保险合同设立有犹豫期,投保人应利用好犹豫期相关权益,冷静思考,确认所投保的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观察期:为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健康险设立有观察期。历史出险情况是保险定价的重要参考因素,减少带病投保的逆选择风险,避免出险概率高于实际疾病发生的概率,导致保费定价虚高,能够维护消费者整体利益。

宽限期:针对分期交费的保单,交纳续期保费时,投保人超过约定的交费期限60日内均可支付当期保险费。保单中止后复效,可能会导致健康险观察期重新计算;保单中止2年后,保险公司可拒绝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如重新投保,届时可能因被保险人年龄增长,导致保费增长,如遇产品停售,投保人则无法重新投保。为充分享受保险保障,建议投保人按时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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