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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因为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 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所以债的发生原因也就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依此,债 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但这一规定似有不妥。因为除 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为也可以发生债。例如,遗嘱就可引起债的发生。基于遗嘱而发生的 债就不是按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因此,债的发生原因依其是否依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而发生的,而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债通常称为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而发 生的债通常称为法定之债。
   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     
二、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即为合同之债。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所以合同之债又称为合意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 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但合同之债不等同于意定之债,意定之债还包括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定的,它是民事主体主动参与民事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同时,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产生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媒介着正常的经济联系,维护着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合同之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
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行为虽违反禁止干预他人事务的原则,但却是一种有利于本人,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所以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而赋予其阻却违法性。无因管理一经 成立,管理人与本人间也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 必要 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 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 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 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则基于法律的 规定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 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 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 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 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 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 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 事人双方间 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 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 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 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 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五、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 利或人身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 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 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也有的称为损 害赔偿之债。但损害赔偿之债较侵权行为之债的范围更广,因违反合同等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之债也为损害赔偿之债,却不属于侵权行为之债。
   债权行为虽也为行为,但其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债当然也 就不同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因其为不法行为,所以也不同于不当得利,尽 管侵权行为人有时会从侵权行为得到不当利益,但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在于发生不当得利。侵 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但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却是合法的,是受 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之债不是侵权行为人所愿意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 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 ,从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权中,而是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侵权的 民事责任。而侵权行为人正是通过侵权行为之债来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所以,《民法 通则》在民事责任中规定侵权行为,并不是否认侵权行为也为债的发生原因。    
 六、其他原因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 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 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会在因实施行为受损害的受损人 与受益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 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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