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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 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如价金的支付,货物的交付等。但 这只是从债是债务的意义来看债的内容的。而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务。 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权与债务是债的关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尽管提到债权 必有债务,有债务也必有债权,债、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有时是指一回事,但作为债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而不能只讲其一。  
(一)债权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关于债权的特性,学者中有不同表 述。有的认为,债权的性质表现为债权是财产权,是请求权,是对人权。〖ZW(〗参见张俊 浩主编:《民法学原理》,54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ZW)〗有的认为,债权 具有以下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权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ZW(〗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 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ZW)〗但这些表述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债所媒介 的是财产 移转 关系,因而债为财产法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此并无疑问。我们研究债权的特性,目的在 于认识债权与其他财产权的不同。
所以,对于债权的特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
1.债权为请求权。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 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于债权人,使 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ZW(〗参见王泽鉴:《民法 债编总论》,第一册,17页。〖ZW)〗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 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 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    
债权是请求权,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 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债权与请求权的区 别主要有二:
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其 二,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债 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 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 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 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对权。对于债 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 将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因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 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点。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具 有不可侵害性。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 例外。因此,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 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为对人权,而非对世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债依其发生的原因有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分。意定之债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并 且法律不会因当事人自行设定的债的关系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不承认其效力。这也是由契 约自由原则所决定的。   
4.债权具有平等性。    
如前所述,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的特点。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 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正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的各 个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只能按其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5.债权无排他性。    
因债权为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 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因此债权并无排他性。   
(二)债务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既为一种义务,当然具有义务 的一般特性;同时债务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义务的一些特性。 
1.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的特定性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是特定的,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在 任何债中,债务人总是特定的,债务人应为的行为的内容也是特定的。例如,债务人应交付 货物的,其所应交付的货物的数量、质量等都是明确的。
 2. 债务具有积极性。    
债务为特定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关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债务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是不作为;有的认为,债务人的行 为 只能是作为。尽管通说认为,债务为债务人负担的应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定行为,但实质上 ,债务一般只能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的积极行为即作为,而不能是消极行为。消极行为只能 是债务的附随义务。 3.债务与责任。    
债务与其他义务一样具有强制性,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的,因此,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极为密切。没有责任,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但在债务与责任的关系上有不同的学 说。    
我国古代,债与责通用。释“责,逋财也,俗作债”,“责,谓假贷人财物,未偿者也 ”。债的不履行,称为“违负”或“不偿”;清偿债务,则谓之“偿”或“还”。从文字上 看,债与责不分,但在实质上,责任是“代当责任”,也就是指债务不履行即予以强制。在 罗马法上,债务与责任不分。其所谓债(obligatio)为“法锁”,指的是当事人间的拘束 状态,也就是说法律锁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而设定诉权及强制执行等方法。而在日耳曼法上, 债务与责任是有区别的。债务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而责任为对于债务的拘束 状态,指的是于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的赔偿等。责任为担保 债务存在。
二者的相互关系有以下情形:
其一,有无责任的债务。此种债务因缺乏强行性, 故为不完全债务。例如,已罹时效的债权。
其二,有无债务的责任。例如,于债务关系成立 前,预为设定责任关系(如对于将来的债务、附条件的债务先行设定质权或保证),其债务 关系将来也可能竟不发生,但保证等责任关系属于完全成立。
其三,有负债务而自己不负责 任者。例如对于自己的债务,由他人提供担保。
其四,有负责任而自己不负债务的。例如, 家长因其家属的侵权行为而负有责任,至于其债务则仅属于其家属(加害人)。
其五,债务 与责任纵属同时存在,而其范围则不尽相同。例如所谓的有限责任。
其六,债务的内容与责 任的内容,多不相同。债务的内容种类不一,而责任的内容,系于债务不履行时,以损害赔 偿为之。〖ZW(〗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74~76页。〖ZW)〗   就债务与责任的关系而言,债务与责任是不同的概念,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 ,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的。责任与债务的主体可有不同,责任与债务内容可 有不同,责任与债务的量也可以不同,但若无责任存在,债务的法律约束力也就失去了保障 ,正是责任担保着债务的履行和债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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