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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法律关系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 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 不为法律上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 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 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 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 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 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 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 务。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的关系。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 (即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
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4 页,台北,三民书局,1992。〖ZW)〗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 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事人间还有 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 义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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